《四川外国语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》
节选
第十章 转专业与转学
第六十六条 转专业条件
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可申请转专业:
(一)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,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,校医院核准,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,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;
(二)学生就读原专业确有特殊困难,需转专业才能正常学习;
(三)学生转专业更能发挥其兴趣和专长的。
第六十七条 禁止转专业情形
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得转专业:
(一)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正就读二年级及以上的;
(二)正在休学或处于保留学籍状态的;
(三)已有转专业或转学经历的;
(四)处分尚未解除,或应予退学的;
(五)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类专业互转的;
(六)非师范类转入师范类的;
(七)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,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不得转专业的,或者招生时对专业或学生有特殊要求的;
(八)国家或学校有关文件明确规定不可转专业的;
(九)其他经学校审核认为不适合转专业的。
第六十八条 学校专业或专业方向调整
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变化,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或专业方向。
第六十九条 合作办学项目转专业
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转专业,在满足学校转专业一般规定外,其余条件依照当年招生章程相关规定执行。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,可在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招生计划允许的条件下,申请转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相关专业。
国内高校本科联合学士学位项目与其他专业学生之间不得互转专业。
第七十条 转学条件
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,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、特别需要,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,可以申请转学。
因患病申请转学的,需提供三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;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,确需本人就近照顾的,应由学生生源所在地村社、乡镇或社区、街道或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相应的证明。因特别需要申请转学的,需理由充分,并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。
第七十一条 禁止转学情形
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,不得转学:
(一)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;
(二)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;
(三)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;
(四)通过定向就业、艺术类、体育类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;
(五)未通过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(含保送生、单独考试招生、第二学士学位、专升本等);
(六)应予退学的;
(七)跨学科门类的;
(八)无正当转学理由或理由不充分的;
(九)按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不得转学的其他情形。
第七十二条 非本人原因转学
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,所在学校须出具报告,说明转学理由,由学校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。
第七十三条 转专业和转学程序
转专业工作于每学年春季学期组织一次,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转专业一次,且只能申请转入一个专业。
学生申请转专业办理程序,按照《四川外国语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(试行)》执行。
学生申请转学办理程序,按照《四川外国语大学本科生转学实施办法(试行)》执行。
第七十四条 转专业、转学后课程修读
学生学籍异动后,必须按照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,修完规定的课程和学分。
学籍异动前已获得的课程学分,由转入学院根据课程性质和本专业培养方案进行认定。对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有特殊要求的应修课程,如学生在原专业未修,应缴纳学分学费进行增修。